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59 和 260 条的法案,分别由共和国法案第 39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修订。第41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9年06月18日
H. No. 1461 / 45 OG No. 10, 4315(1949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949 年 6 月 18 日,第 418 条] 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59 和 260 条的法案,分别由共和国法案第 39 条第 7 和 8 条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39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节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59 节特此进一步说明修改为如下: “SEC. 259. 特许经营税。——应根据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所涵盖的业务的总收入或收入,对所有现有和未来的特许经营权征收税款。 5% 或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受让人的特别章程中规定的税收、费用和百分比,以较高者为准,除非其中的规定排除征收更高的税收。该税的评估,应由特许经营权的各自持有人以财政部规定的形式和时间进行报告。“税收,ch特许经营权的佣金和百分比,应按特定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到期应付,或者,如果其中没有规定期限,则适用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此类税款、费用和百分比自必须支付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未支付,则应在此类税款、费用和百分比的金额中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增加的金额应构成税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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