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907 / 44 OG No. 11, 4226(1948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273,1948 年 6 月 15 日] 一项修订第 197 和 200 条的法案,编号为 2402 和 27,否则称为“保险法”,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颁布第 2427 号法案,也称为“保险法”的第 197 节修改为:“SEC. 197.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任何资金或存款借给任何人、公司或协会,除非是在美国城市和中心的未设押改良或未改良房地产的第一抵押或信托契约。菲律宾市政当局的人口,当此类贷款的金额不超过此类房地产市场价值的 60%,或以菲律宾实际耕种、改良和未抵押的农业用地的第一抵押或信托契约为担保时菲律宾,当此类贷款的金额不超过此类土地市场价值的百分之四十时,或根据菲律宾政府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ines 或其法律授权发行债券的政治分支机构,或根据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和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或根据本 A 第 200 条规定的股票和债券: , 但是, 人寿保险公司以保单为担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贷款的净储备价值: 前提是, 以房地产为担保的贷款不得有到期日超过 15 年:最后,如果此类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期限超过 5 年,则应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分期付款。...
一项修订第 197 和 200 条的法案,编号为 2402 和 27,其他被称为“保险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273章]pdf预览版一项修订第 197 和 200 条的法案,编号为 2402 和 27,其他被称为“保险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273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