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89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 261]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6月14日
H. No. 1951 / 44 OG No. 11, 4177(1948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1948 年 6 月 14 日,第 261 条] 修订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89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89 节,特此修正如下: “SEC. 189. 绳索工厂、制糖中心、碾米厂、椰子油加工厂、玉米加工厂和干椰子工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百分比税。- 绳索工厂、制糖中心、米厂、椰子油加工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玉米加工厂和椰干工厂应缴纳相当于所有绳索、糖、大米、椰子油、磨碎或碾磨的玉米以及由它们制造或碾磨的椰干的货币总价值的百分之二的税,包括生产或制造上述物品的原材料的副产品,该税以这些物品离开工厂或工厂仓库时的实际售价或市场价值为基础:Pro但是,该税不适用于椰子油及其生产或制造椰子油的副产品,如果此类油和副产品应被移出出口并在未返回菲律宾的情况下实际出口,无论是以其原始状态出口,还是作为任何制成品或产品的成分或一部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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