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76 / 44 OG No. 8, 2625(1948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226,1948 年 6 月 5 日] 一项禁止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联合国国徽、官方印章和名称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 任何个人、协会或公司直接或间接使用联合国的标志、公章和名称均属非法,用于商业或商业目的的完整形式和缩写形式。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个人、协会或公司一经定罪,将被法院酌情处以不超过一千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如果违反行为是由公司或协会实施的,则应对该违反行为负责的总裁、董事或任何其他官员处以罚款。使用联合国标志、印章或名称的货物和物品应没收归政府所有。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8 年 6 月 5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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