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12 / 43 OG No. 7, 2577(1947 年 7 月) 138,1947 年 6 月 14 日] 一项定义菲律宾武装部队人员薪酬状况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I 条 术语定义 第 1 节。就本法而言——诸如长寿工资和飞行工资之类的职责类型。 (b) “津贴”包括宿舍、生活费、旅费和法律规定应支付给陆军人员的其他津贴。 (c) “军官”仅指委任军官和陆军护士。 (d) “军队”包括所有军事人员或菲律宾武装部队现役人员。第二条 一般 SEC 中的薪酬状况。 2.军事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由法律规定,只要一个人在菲律宾服现役,他就有权获得与其等级或等级相对应的工资和津贴,除非上述工资和津贴没有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计或已被没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军队的支付方式应使拖欠的款项不得超过两个月,除非情况使进一步的拖欠不可避免。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任何人因工资和津贴的目的而从现役中离职,在个人收到离职通知之日之前,无论是辞职、退伍、恢复为非活动状态、退休或解雇:条件是,一个人在法律上应被告知其离职通知的日期应根据有关陆军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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