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84 / 43 OG No. 6, 1996 (June, 1947) [ REPUBLIC ACT NO. 102,1947 年 6 月 2 日] 一项修订第 2755 条的法案,称为修订后的行政法规,使该条的规定更有效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2755 节,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特此修改为如下:“SEC. 2750. 非法使用森林官员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未经法律授权,任何人应切割、制造或拥有任何政府标记斧头或其他标记工具或任何标记、海报或林业局官员正式使用的其他设备,用于制造或识别木材或其他林产品,或其任何复制品、伪造品或仿制品,或应通过以下方式在木材或任何其他林产品上制作或应用政府标志任何真实或伪造的政府标记斧头、工具、标记、海报或其他装置,或树木原木、树桩、木柴或其他森林产品上的标志,或由谁销毁、破坏删除、删除或毁坏林业局为指定砍伐区、公共林地、公共牧场、分类林地、森林保护区、国家公园的边界而设置的任何此类标记、标志、海报或警告通知,或以规避森林法律法规为目的标记或模仿此处标明的标记或标志,一经定罪,将处以不超过五百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一项修订第 27 和 50 条的法案被称为修订后的行政法典,使该条的规定更加有效并用于其他目的。 102]pdf预览版一项修订第 27 和 50 条的法案被称为修订后的行政法典,使该条的规定更加有效并用于其他目的。 1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