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六十二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二百七十条、二百七十一条、二百九十四条和二百九十九条的法案修订后的刑法典。[共和国法号。 18]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9月25日
H. No. 127 [ 共和国法第 127 号1946 年 9 月 25 日 18 日] 修改第 62 条、267 条、268 条、207 条、2071 条、2194 条和299 修订后的刑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62 条最后一款特此修改如下: “就本条而言,一个人应被视为习惯性犯罪,如果在他获释或最后一次被判犯有严重或不太严重的身体伤害、robo、harto、estafa 或伪造罪行之日起的几年内,他被判犯有任何第三次或更频繁地发生上述罪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267 条现修改如下: “ART. 267. 绑架和严重非法拘留——任何个人绑架、拘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剥夺他人的权利对他的自由,应处以最高期限的暂时隔离至死刑:“1.绑架、拘留超过五日者。 “2. 如果它是模拟公共权力的行为。” 3。如果被绑架或拘留的人受到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威胁要杀死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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