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要求提供证券所有权证明以及重建公司和合作伙伴关系记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6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10月17日
H. No. 689 [共和国法第 689 号1946 年 10 月 17 日 62 日] 一项要求提供证券所有权证明以及重建公司和合作伙伴关系记录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第 1 节。提供证券所有权证明和重建证券和转让账簿。 A. 在 1945 年 3 月 1 日或之前发行证券的公司和其他形式的协会应要求其证券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或协会的主要办事处出示其持有的证明由各自的董事会或管理人员批准,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且不得超过六月三十、一千九百四十七。有关要求的通知应在公司或协会的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发行的一般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三周每周发布一次,或者如果该地没有报纸,则在任何其他在菲律宾普遍发行的报纸,并通过普通邮件发送到证券持有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B. 为本法的目的,“证券”一词应限于股票和债券的股份,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股份。 C. 证券持有人应在本节“A”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发行人提交其证券所有权证据。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延长提交证券所有权证明的时间,但在任何情况下,延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原件到期后的六个月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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