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261 [ 行政命令编号109,1989 年 1 月 23 日 ] 为快速处理提交给政府所有准司法和行政机构的案件提供措施 为了快速处理提交给政府所有准司法和其他行政机构的案件,我, 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1. 特此通过并制定菲律宾法院规则第 22 条第 3 节适用于这些机构目前未决和以后提交的所有案件,除非法律或规章制度允许简易程序或更短的延期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准司法机构和其他履行审判职能的行政机构接受证据的所有程序应在开庭之日起三 (3) 个月内终止,并且只能延期出于最紧急的原因并经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的书面许可。 2. 1948 年《司法法》第 296 号共和国法第 5 条,关于法官完成工作的证明,特此通过并适用于这些机构目前未决和以下提交的所有案件。准司法机构和其他执行裁决职能的行政机构的所有官员均应证明,在九十 (90) 天或更长时间内提交解决、决定或裁定的所有动议(在允许的情况下),从审判/诉讼的最后一天,包括提交备忘录(如果有),除非法律或规则和法规要求更短的期限,已在所述证明作出之日或之前决定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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