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5, v.5, 89 [ 行政命令编号1947 年 3 月 31 日 31 日] 要求先生。马尼拉市市政法院第三分庭法官 Vicente Bautista 辞职 这是针对马尼拉市市政法院第三分庭法官 Vicente Bautista 先生的行政案件,他被控执行职务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每周开会一次或两次; (二)立案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多,实际审理的案件少,次日未审理的案件多已判决; (3) 未给被告人回答投诉或提供信息的机会就对其作出判决; (四)授权其工作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处以罚款的; (5) 该书记员签署逮捕令或搜查令,但未接受申请上述令状的治安官宣誓后的声明。律政司司长经调查,仅发现第 1、4 和 5 项指控成立,并建议要求被告法官辞去职务,但不得复职。在仔细阅读记录后,我同意律政司司长的调查结果,即第 2 项和第 3 项指控没有得到证实。关于第 1 项指控,证据证实,被告法官在不利于政府和公众的情况下,在其办公室之外花费大量公务时间来处理纯粹的个人利益,甚至没有申请请假。关于第 4 项指控,很明显,被告授权他所在法院的普通书记员弗朗西斯科·皮亚蒙特(Francisco Piamonte)在被告准备认罪的交通违规案件中处以罚款,并为每人支付 10 比索的罚款。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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