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菲律宾开发银行与菲律宾土地银行的合并[行政令第 10 号] 198]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马尼拉公报(2016 年 2 月 9 日至 1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198, February 04, 2016 ] 批准菲律宾开发银行和菲律宾土地银行的合并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VII 条第 17 节规定,总统有权控制所有行政部门、局、和职务,并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鉴于,第 10149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 2 节,也称为“2011 年 GOCC 治理法案”,规定国家承认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GOCC) 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的潜力,并且国家的政策是积极行使其在 GOCC 中的所有权,通过确保其运营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计划来促进增长,并确保上述运营得到合理化和集中监控,以便政府资产和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鉴于,2011 年 GOCC 治理法案第 5(a) 节授权 GOCC 治理委员会 (GCG) 确定是否应合并 GOCC,并在确定是否应合并此类 GOCC 符合国家的最佳利益时合并后,除总统另有指示外,均应执行;鉴于,菲律宾开发银行 (DBP) 是根据 RA 85 经第 81 号行政命令(第 1986 条)和 RA 8523 修订的康复金融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为媒体提供银行服务- 以及农业和工业部门中小型企业(SME)的长期需求,特别是那些在农村经营的企业;鉴于,菲律宾土地银行 (LBP) 根据 RA 3844 并经 RA 7907 修订,其主要目的是为农业地产的收购和分配提供资金,以便分割和转售给小土地所有者以及购买土地所有权由农业承租人,并被 RA 6657 指定为综合土地改革计划 (CARP) 的金融中介;鉴于,GCG 已确定合并 DBP 和 LBP 符合国家的最佳利益,后者作为幸存实体,基于以下几点: a) DBP 和 LBP 的职能重复和/或不必要地重叠另一个; b) DBP 和 LBP 的合并将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农业/土地改革和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和部门的融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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