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1, v.5, 57 [ 行政命令编号1987 年 2 月 3 日 14 日 ] 批准对菲律宾开发银行和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某些资产和负债的认定和转让给国家政府。鉴于,根据第 50 号公告第 23 条,菲律宾共和国总统通过私有化委员会行事,应在适当的文书中确定并描述将转移给国家政府和国家政府的政府机构的资产。贷款或其他交易产生应收款项、债务和其他构成资产转让的财产;鉴于,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特别是第 2 节。其中第 22 条,资产转让条款可能包括适当的对价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府承担政府金融机构和/或其他政府公司的此类负债,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或有的;鉴于根据上述规定,国民政府通过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获授权在总统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承担政府机构的义务,包括对国民政府的义务,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根据本公告从此类机构转移资产可能得到保证;因此,我,CORAZON C. AQUINO,菲律宾总统,特此批准以下事项: (a) 确定菲律宾开发银行和菲律宾国家银行的某些资产并将其转让给国家政府贷款、股权投资、应收应收利息、收购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清单,共 17 页,作为附件“A”作为附件“A”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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