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能源部长就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进行谈判并缔结合资、联合生产或生产共享协议[行政命令第第751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5日
104 OG No. 48, 8072(2008 年 12 月 1 日) 751,2008 年 9 月 15 日] 授权能源部长就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进行谈判和缔结合资、联合生产或生产共享协议 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XII 条第 2 节规定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应在国家的全面控制和监督下,参议院可以直接进行此类活动,或与菲律宾签订联合生产、合资或生产共享协议公民,或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资本由此类公民拥有的公司或协会,这些协议的期限不超过二十五年,可续期不超过二十五年,并且根据此类法律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鉴于,1987 年宪法第 XII 条第 2 节进一步规定,总统可以与外资公司签订协议,涉及对矿产、石油和其他矿物油的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用的技术或财政援助根据法律规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鉴于,包括外资公司在内的有关各方已就涉及矿产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协议提出了现有的和预期的提案,这些协议需要立即考虑,以鼓励对该行业的投资,该行业在该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国家;鉴于,为了使政府能够考虑和缔结此类协议,有必要为签订此类合同或协议提供法律依据和授权;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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