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命令编号。 1999 年 2 月 19 日,第 70 条] 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43 规定成立宪法改革筹备委员会 鉴于根据 1998 年 11 月 26 日颁布的第 43 号行政命令成立的宪法改革筹备委员会应促进简单、经济和高效;鉴于,有必要对第 43 号行政命令进行修订,以使筹备委员会能够有效、迅速并以最低成本履行其职能。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约瑟夫·埃杰西托·埃斯特拉达,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第 43 号行政命令第 2 节特此修改为如下:“作文。筹备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和不超过二十五名成员组成,成员由总统任命。成员应是具有国家地位的个人,他们了解和理解国家及其存在、组织和活动以及政府和治理的原则。”第 2 节。特此将第 4 节修改为:“主席。总统应任命委员会主席。主席应: 1) 主持委员会的会议、会议和其他程序; 2) 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的所有职能和活动; 3) 确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并设立必要的职位,以经济、有效和高效地履行其职能和职责; 4) 任命除委员会执行主任外的所有官员和雇员,并对他们行使纪律处分权; 5) 履行实现和实施委员会目标可能需要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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