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开发或利用林地和/或森林资源申请的处理和批准的临时程序。 278]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7月25日
83 OG No. 31, 3528-114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78, 1987 年 7 月 25 日] 规定了开发或利用林地和/或森林资源的申请的处理和批准的临时程序。鉴于,1987 年宪法将我们的林地和/或森林资源的开发或利用置于国家的全面控制和监督之下,并允许国家与菲律宾公民签订联合生产、合资或生产共享协议,或公司或协会,其资本的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由此类公民拥有;鉴于目前已颁发森林许可证、许可证、租赁或赠款,受赠方已在资金和设备方面进行了巨额投资;鉴于,目前有待处理的此类森林许可证、执照或租赁申请,应立即予以考虑;鉴于,以森林为基础的产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贡献者,因此,有必要开发或利用该国的林地和/或森林资源,以加速经济复苏;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可申请开发或利用林地和/或森林资源接受和处理,但商业用途的木材许可证申请应受本协议第 4 节的约束。第 2 节. 第 1 节规定的所有申请的处理、评估和批准应受经修正的第 705 号总统令、其他现有林业法律、命令和发布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的约束:但是, 授予的特权及其条款和条件应服从国会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XII 条第 2 节可能采取的任何和所有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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