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125 条的进一步修订。第272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7月25日
83 OG No. 31, 3528-85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72,1987 年 7 月 25 日] 进一步修正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125 条。鉴于,为了公共安全和秩序,必须给予合理和充分的时间,以便对因某些法律理由而被拘留的人进行充分和彻底的调查;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第 30815 号法案(第 3815 号法案)第 1 条第 125 条,也称为修订后的刑法典,经修正后,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25 条。延迟将被拘留者交付适当的司法当局。前条下一条规定的处罚应适用于拘留任何人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因某些法律理由而无法在十二 (12) 小时内将此类人移交给适当的司法当局,对于可判处轻刑或同等处罚的罪行;十八 (18) 小时内,对于犯罪或违法行为可判处惩戒或同等处罚,以及三十六 (36) 小时,适用于可判处刑罚或死刑或同等处罚的罪行。在任何情况下,被拘留者均应在构成他被拘留的原因,并应允许应他的要求,随时与他的律师或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第 2 节. 与本行政命令不一致的所有法律、命令、发布、规则和条例或其部分在此被废除或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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