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404, June 09, 1978 ] 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刑法》第 125 条 鉴于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将被捕者送交司法当局的期限有时是不足以使政府能够在上述期限内提交针对因某些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罪行以及相关罪行而被捕的人的刑事信息;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为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安全和秩序,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对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第 125 条进行以下进一步修订: 第 1 节。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第 125 条特此进一步修订如下: ART. 125. 延迟交付被拘留者——上一条规定的处罚应适用于因某种法律理由拘留任何人且未将其交付适当司法机构的公职人员或雇员在以下期限内:6 小时,适用于可判处轻刑或同等处罚的罪行;9 小时,适用于可判处惩戒或同等处罚的罪行;以及 18 小时,适用于重罪可判处死刑或死刑或同等处罚:但是,前提是总统可以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利益,通过行政命令授权更长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 30 天,或最长因为,根据总统的决定,继续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罪的阴谋,以交付因本篇第三章第二卷所定义的犯罪或违反公共秩序罪而被捕的人法典,即:第 134 条、第 136 条、第 138 条、第 139 条、第 141 条、第 142 条、第 143 条、第 144 条、第 146 条和第 147 条,以及违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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