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863,1982 年 12 月 26 日] 修订零售价和本地和进口卷烟的特定税 鉴于本地卷烟生产成本的增加使现有的法定最高零售价格不切实际,使制造商没有足够的回旋余地进行任何价格调整;鉴于,必须修改现行法定最高零售价格,并为本地和进口卷烟提供新的特定税率,以维持制造商的经济平衡,同时为政府创造额外收入。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节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并命令: 第 1 节。第 149 节(b) 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将其修改为: “(b) 香烟——”(1) 对于 30 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 1 比索和 10 比索一千分,三比索; “(2) 三十支装卷烟,每包零售价超过一比索十分,但不超过一比索四十五分,每千比索五比索; “(3) 三十支装香烟,每包零售价超过一比索四十五分,每千比索八比索; “(4)二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一比索八十五分,每千比索十七比索; “(5) 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一比索八十五分,但不超过二比索十五分,每千比索二十三比索; “(6)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 2 比索 15 分,但不超过 2 比索 45 分,每千比索 25 比索; “(7)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 2 比索 45 分,但不超过 2 比索 85 分,每千比索 28 比索; “(8) 20 支装香烟,零售价超过 2 比索 85 分,但不超过 3 比索 25 分的香烟,每千比索 40 比索; “(9)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三比索二十五分,但不超过三比索七十五分,每千比索四十八比索; “(10) 二十支装的香烟,零售价超过三比索七十五分,每千比索四十八比索; “(11)如果本地制造的卷烟是外国品牌或商标,并且是根据与外国品牌或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协议在本地生产的,税收应增加百分之五十;条件是,外国所有者随后以任何方式、形式或描述将卷烟品牌或商标的所有权或权利转让或让与当地制造商,不应影响本法生效后当时的税率;此外,附加费每包卷烟的最高零售价可提高至超出相应类别的不附加费卷烟的价格范围,但不得超过附加费的金额适用于同一类别的一包香烟; “(12) 如果卷烟是外国制造的,无论零售价或每包内容物如何,每千元九十二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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