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643,1981 年 1 月 24 日] 规定对家庭发展共同基金的一般和具体行政监督 鉴于,第 1752 号总统令,修正 PlD。第 1530 号创建了家庭发展共同基金,赋予其公司地位,但也规定由总统指定和授权的适当政府机构对其进行监督;鉴于,授权各部委和办事处对基金管理的相应方面行使各自的监督和监管职责,但以人类住区部为委托人,这被认为符合最佳公共利益和基金的适当管理机构进行一般监督,原因如下: a) 由于该部对国家住房计划的综合实施负有主要责任,住房是基金使命的主要组成部分; b) 优化基金宗旨和计划与该部及其附属机构的住房、生计和相关计划的整合和实施; c) 继续监督已证明对基金发展有效的监督,使其达到目前的实力——现在,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第 1752 号总统令和其他相关法律,特此指示以下内容: 1. 关于 1980 年家庭发展共同基金的管理,政府部委和其他办公室通常被授权行使各自的监督和/或监管可能与基金管理的特定方面有关的职能,特别是在财务方面,例如:财政部,在财政方面;货币委员会和中央银行,关于货币问题;和预算部,关于公共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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