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OG No. 8, 1735(1968 年 2 月 19 日) 114,1968 年 1 月 8 日] 提供在总统在菲律宾境外期间进行公共事务时应遵循的说明。鉴于,菲律宾总统将于 1968 年 1 月 9 日前往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进行正式访问,以处理对我国至关重要的事务;因此,现就他缺席期间的公共事务发出以下指示: 菲律宾总统应继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职务,其方式与上任时相同。他在国家领土内。除行政职能外,副总裁对行政部门的事务进行全面监督。他将主持内阁会议,并代表总统出席需要总统出席的社会活动。他还应代表总统主持正式仪式,接听和回访外国政要的公务,在这种情况下,副总统有权获得菲律宾总统应得的荣誉和礼遇。副总统,如果他愿意,可以在总统的书房会见他的来访者。执行秘书对执行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一般监督,他应照此签署所有通常由总统签署或授权总统签署的文件,并决定日常事务。各部部长应处理和决定与其部门有关的和根据法律他可以决定的事项。对需要总统批准的事项,如需紧急行动,应通过执行秘书以无线电方式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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