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控制和监督用作制造炸药和其他用途的原料的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和持有的规章制度。 60]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1967 年 2 月 9 日 60 日 ] 颁布控制和监督用作制造炸药和其他用途的原料的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和持有的规章制度。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对进口、销售和持有用作原料的化学品进行控制和监督。制造炸药和其他用途。第 1 节. 任何希望进口、拥有或出售此处指定的任何化学品的个人或实体应向菲律宾警察总部警察局长提出申请,并在其中说明申请许可证和/或许可证的目的和警察局长在根据申请采取行动之前可能特别要求的信息。经警察局长批准,火器和爆炸物办公室主任将颁发所申请的执照或许可证。第 2 节。第 1 节中提及的化学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氯酸钾 B.铵、钾和钠的硝酸盐 第 3 部分。只有获得枪支和爆炸物办公室颁发的购买一定数量的任何这些化学品的许可证的个人或实体才可以从有执照的进口商或经销商处购买。第 4 节。特此要求这些化学品的所有进口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在本订单批准后三 (3) 个月内获得必要的许可证。不这样做将成为没收其拥有的所有此类化学品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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