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Pt.2, v.4, 517 [ 行政命令编号643,1953 年 11 月 21 日] 根据国防法第 22(c) 条赋予我的权力,创建菲律宾军事学院教授团并为其成员的任命和晋升提供规则和条例,经修正,以及第 291 号共和国法第 4(c) 节,I,Elpidio Quirino,经修正的国防法总统,和菲律宾军事学院的部分,并规定以下规则和规定任命和晋升其中的官员。设教授一人,担任教授团主任,学术和军衔均高于其他教授;每个学术教学部门一名教授,他应是其学术部门所有教授团成员的负责人,并且是学术和军事级别的高级成员;以及批准课程中规定的每门教学课程的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此类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应在武装部队的若干名册之外,在正规部队的单独名册中携带。教授团的成员应不包括第 291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 1948 年武装部队人事法)第 3 条规定的正规部队委任军官人数。教授队伍如下: (a) 教授原聘为专业级别。在教授团担任少校六年后,他们有资格晋升为中校,在教授团担任中校七年后,他们有资格晋升为中校:条件是,教授被任命为院长教授团的军衔应提前晋升,或资历提前,以使他在军事工作中的资历高于所有其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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