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宾设立便利国际航空运输委员会[第 1 号行政命令] 106]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3月12日
MOP, Bk 7, v.4, 177 [ 行政命令编号。 106,1955 年 3 月 12 日] 设立菲律宾国际航空运输便利委员会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是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署国,并交存了其文书1947 年 3 月 1 日批准上述公约;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ICAO) 由公约创建并指定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工作机构,于 1949 年 3 月 1 日通过了标准,并推荐了航空旅行便利化做法,称为便利化国际航空运输 (FAL) 公约附件 9;鉴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22 条表达了每个缔约国接受的义务,“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颁布特别条例或其他方式,以便利和加快航空器在缔约国领土之间的航行,以及防止对飞机、机组人员、乘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尤其是在执行与移民、检疫、海关和清关有关的法律方面”;鉴于,公约第 23 条规定,每个缔约国有义务“在其认为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按照可能不时制定或建议的做法,制定影响国际空中航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本公约”;因此,我,菲律宾总统拉蒙·马格赛赛,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1. 特此设立菲律宾国际航空运输便利委员会 (FAL),以履行,除其他外,以下职能: (a) 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颁布、修订或修改适用于本协议相关的各局和办事处的规则和条例,执行和实施附件 9 中通过的标准和建议做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b) 协调与飞机、乘客和货物清关有共同或共同利益的各局和办公室的活动; (c) 组织技术小组委员会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主办的 FAL 会议上服务,并向菲律宾总统推荐任命官员组成此类技术小组委员会; (d) 组织其他必要的附属委员会,以照顾外国和国际组织代表参加国际民航组织主办的将在菲律宾举行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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