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7, v.4, 48 [ 行政命令编号1954 年 2 月 15 日 15 日] 实施共和国法案第 15 号。 657,也称为木薯面粉法,符合国家经济利益。鉴于,政府宣布的政策是促进木薯粉的生产、加工和消费;鉴于,根据上述政策,第 65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木薯粉法,授权并指示价格稳定公司 (PRISCO) 规定,作为签发任何从国外进口小麦粉的许可证的条件,进口商应按照经济协调局规定的比例购买木薯粉,按重量计不超过小麦粉的百分之三十 (30%),并应以相同的比例出售木薯粉和小麦粉;鉴于,随着第 65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进口管制法)到期,PRISCO 不能再执行第 657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因此,我,菲律宾总统拉蒙·麦格赛赛,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1. 任何小麦粉进口商应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分配美元进口小麦粉时,必须从 PRISCO 获得证明,证明他已经购买或与当地生产的木薯粉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签订购买木薯粉的合同,数量相当于 PRISCO 可能规定的任何百分比,但该百分比不得超过进口小麦粉重量的百分之三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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