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Pt.1, v.4, 333 [ 行政命令编号321,1950 年 6 月 12 日] 制定菲律宾共和国国旗和国歌法典 对公认的民族团结象征的崇敬和尊重表明了真正的爱国主义和对国家的热爱。为了发展和宣扬这些崇高的美德,并在我们人民的心中灌输他们对祖国的正义自豪感,我,菲律宾总统埃尔皮迪奥·基里诺,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声明菲律宾共和国国旗和国歌的遵守规定如下: 一、国旗 国旗应在所有公共办公大楼、官邸、公共广场和学习机构展示。全年无休,日出时升,日落时降。天亮时应挂在桅杆上,全天保持飞行,但在太阳真正落山后不得保持飞行,除非有特殊规定。旗杆必须笔直,末端略微且通常逐渐变细。旗帜绝不能用来回敬任何个人或组织。绝不应通过向任何人或为任何人表示恭维或敬意的方式蘸取它,除非用于作为国家之间的官方行为交换礼貌。唯一可能漂浮在国旗上方的旗帜是象征“上帝高于国家”的教堂三角旗。国旗如果从旗杆上飘扬,和平时期的蓝色区域应在顶部,而战时的红色区域应在顶部;如果处于悬挂位置,和平时期蓝色区域应位于右侧(观察者左侧),而战时红色区域应位于右侧(观察者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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