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6 Pt.1, v.4, 516 [ 行政命令编号386,1950 年 12 月 22 日] 建立经济协调办公室,撤销经济协调部,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第 422 号共和国法案赋予我的权力,我,Elpidio Quirino,总统菲律宾,特此命令: 第 1 节。特此设立一个办公室,称为“经济协调办公室”。现任经济协调部长应为办公室负责人,此后称为经济协调署长,其薪酬和级别应为行政部门负责人。行政当局应向菲律宾总统负责,在他的控制下行使此处定义的职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济协调办公室应设一名副局长,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接受可能确定的补偿。副署长应履行署长指定的职能,并在署长缺席或残疾或署长职位空缺时担任署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署长应: (a) 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在美国贷款和赠款的财政援助下实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计划的实施,并采取此类政策和措施可能需要通过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现有的或今后可能为发展而成立或组织的其他机构,提供并获得有效、高效、经济和综合地执行上述经济恢复和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并通过私营企业的参与,以使最广大的群众能够公平地分享更有生产力和更稳定的经济的利益; (b) 作为警惕的股东,监督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菲律宾中央银行、康复金融公司和菲律宾国家银行除外),以确保其运营的效率和经济性并有效完成设立它们的目标,并为此目的: (1) 对政府及其机构拥有的股票进行投票,行使政府拥有或控制的股份公司的股东的所有权利,并建议向菲律宾总统提交股份公司和非股份公司和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和管理负责人的变动以及将被选为的人选; (2) 批准新的发展计划和项目,以及经上述公司各自董事会批准的活动计划和年度和补充收支预算; (3) 定期检查、分析和评估上述公司的业绩和财务运作情况; (c) 执行影响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由国家经济委员会推荐并经菲律宾总统正式批准的项目; (d) 履行菲律宾总统可能指示或委托给行政长官的职能,或法律可能授权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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