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一个被称为荣誉勋章的装饰,并规定其奖励的规则和条例[行政命令编号。 25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0年01月17日
MOP, Bk 3, v.4, 139 [ 行政命令编号251,1940 年 1 月 17 日] 创造一种称为荣誉勋章的勋章及其授予规则和规定 特此设立勋衔勋章,授予任何菲律宾公民,在联邦政府成立后,在保护生命和自由方面表现出非凡的英雄主义行为,冒着生命危险,超出了职责范围,或者为国家提供了具有特殊价值的显着功勋,同时执行非军事性质的私人或公共性质的职能。荣誉勋章的授予应遵守以下规则和规定: 1. 任何人自授予该勋章的行为之日起超过三年后不得向任何人颁发勋章,除非官方声明或报告明确规定第 4 条 英勇行为或立功并建议或建议公众承认其行为,应在其执行后两年内作出,但在本命令发布之前但在联邦政府就职之后完成的英勇行为或立功行为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推荐表彰并颁发相应奖章。 2. 勋章不得发给任何被不光彩地从军队或公务员中退伍的人,或从政府的任何信任或责任职位上被解雇的人,也不得发给任何在政府工作后以任何身份在政府服务的完整记录的人。他出人头地的时间是不光彩的。 3. 特此授权并指示政府各行政部门负责人不时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将此项勋章授予有资​​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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