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51 [ 行政命令编号222,1939 年 9 月 13 日] 规定政府不同局和办公室的办公时间 为了提高服务效率,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奎松,根据并由依《行政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及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公务员处长建议,兹规定各局及办事处办公时间为七时起上午 30 分钟至 12 点,下午 30 分钟,以及下午 2 点至 4 点:前提是,全年的星期六和炎热季节,从 4 月 1 日开始到每年 6 月 15 日(含)为止,劳动时间缩短为连续 5 小时,即从早上 7 点 30 分钟到下午 12 点 30 分钟:前提是,此外,在碧瑶市,应从 7 月 1 日至 9 月 15 日(含)遵守较短的工作时间:最后,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理解为对任何部门、局或办公室的负责人或主管负责因此减少他的工作部门的劳动时间,但该事项应由他酌情决定,但须视服务的要求而定。但是,如果特定局或办公室的工作性质需要,经主席事先批准,可更改此处规定的时间。在正常工作日加班以完成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非日常工作,总统可根据第 200 号联邦法案第 7-I (32) 条的规定授权支付费用四十六,只有在有关官员或雇员完成八小时正常工作后才能开始。...
规定政府各局和办事处的办公时间[行政命令编号222]pdf预览版规定政府各局和办事处的办公时间[行政命令编号22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