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政府所有办公室应遵守的办公时间[第 1 号行政命令] 72]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5年11月09日
MOP, BK 4, v.4,5,6, 118 [ 行政命令编号。 72,1945 年 11 月 9 日] 规定政府所有办公室的办公时间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并根据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63 条的规定,我,SERGIO OSMEÑA,菲律宾总统,特此规定政府所有办公室的每日办公时间(不包括节假日)应为早上八点至十二点,以及凌晨一点至四点'下午时钟(第 91 号联邦法案规定的标准时间):前提是,周六的办公时间应从早上 8:00 持续到下午 1:00:并且提供,进一步, 当公共服务的利益需要时,任何部门、局或办公室的负责人可以延长其下属的任何或所有雇员的每日办公时间,并可同样要求任何或所有雇员这样做加班,不仅在工作日,也包括在节假日。该命令废除了 1945 年 3 月 8 日的第 31 号行政命令,并自其颁布之日起生效。于 11 月 9 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市(菲律宾马尼拉市)完成菲律宾,第十。 (Sgd.) SERGIO OSMEÑA 菲律宾总统 由总统撰写:(Sgd.) JOSE S. REYES 总统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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