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救济委员会[执行命令编号。 6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03日
MOP, Bk 3, v.4, 125 [ 行政命令编号1936 年 11 月 3 日 61 日] 创建国家救济委员会 为执行第 90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于 10 月 26 日,1936 日批准,题为“一项拨款 100 万美元的法案”十万比索用于受台风、洪水或其他公共灾害破坏的各省的救济和恢复工作,”特此设立一个全国救济委员会,由内政部长、主席、预算主任组成、菲律宾陆军副参谋长、公共福利署署长、公共工程署署长、卫生署署长、公共工程署署长、卫生署署长、教育署署长、植物工业署署长,作为成员。在任何成员缺席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指定另一名官员代替其在董事会中的位置。预算主任应为董事会的执行官。董事会可聘用总统授权的人员。本委员会调查各省因台风、水灾等公共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救灾和恢复工作所需的金额,并经总统批准,拨付必要的资金。来自根据第 90 号联邦法案作出的拨款,用于通过其可能指定的政府机构或慈善机构进行支出。国民政府各部门、局、办、机关、机构和各省、市、直辖市和其他行政区划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机构的所有干部和雇员,兹责成配合董事会履行其职责,并在必要时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供董事会或其任何成员可能指派给他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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