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府官员和雇员出国旅行的现行规章制度[备忘录通告第18]

相关行业:备忘录通函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10月27日
[ 备忘录通函编号1992 年 10 月 27 日 18 日 ] 澄清政府官员和雇员出国旅行的现行规则和条例在出发日期前几天,总统办公室没有足够的时间评估每个请求的价值。此外,在不少情况下,证明文件不完整或根本没有附上;鉴于,还注意到,根据 1990 年系列第 401 号行政命令和 1992 年 9 月 30 日第 7 号备忘录通告,无需向本办公室批准的人申请出国旅行的授权是尽管它们已被委派给各办事处负责人,但仍在提交。因此,特此责成所有部门、局、办公室的负责人,包括国有或控股的公司和地方政府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1. 下列政府官员的出国旅行请求应提交至总统批准; a) 部部长 b) 副部长 c) 助理部长 d) 其他同等级别的官员 (a)、(b) 和 (c) e) 省长 f) 高度城市化城市或独立组成城市的市长 2. 此类请求应在预计出发日期前至少十 (10) 天提交。 3. 政府机构负责人,包括国有或控股的公司和地方政府单位的负责人出国旅行时,应在出访期间指明办公室指定的代理/主管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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