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订单号57 [ 备忘录命令编号57, August 02, 2013 ] 指示内政部部长和地方政府立即带头转移生活在危险和高风险地区的非正式定居者家庭 鉴于这是国家根据第 II 条第 5 节宣布的政策1987 年的《宪法》规定,“维护和平与秩序,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促进普遍福利,对于全体人民享有民主的福祉至关重要;”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二条第 9 款,“促进公正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的繁荣和独立,并通过提供充分的社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鉴于《宪法》的社会正义条款根据第 XIII 条第 9 节规定,“国家应依法并为了公共利益,与私营部门合作,实施一项持续的城市土地改革和住房,将为城市中心和安置区的弱势和无家可归公民提供负担得起的成本、体面的住房和基本服务。它还应为这些公民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在实施此类方案时,国家应尊重小业主的权利;”鉴于,根据 1987 年宪法第 XIII 条第 10 款进一步规定,“除非依法并以公正和人道的方式,不得驱逐城市或农村贫困居民,也不得拆除其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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