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 1999 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部门行政令第 10 号] 下的废旧机动车和零部件进口排放标准18-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4日
[ 部门行政命令编号。 2018 年 7 月 14 日 18-04 日 ] 遵守 1999 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案下的废旧机动车和零部件进口排放标准 通过:2018 年 6 月 14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7 月 26 日 鉴于,共和国法案第 8749 号,又称“1999 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宣布国家应奉行平衡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政策;鉴于,第 8749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环境和自然资源部 (DENR) 与相关机构合作,制定符合综合空气质量框架的机动车辆空气污染控制和管理行动计划;鉴于,第 8749 号共和国法案要求 DENR 每两 (2) 年或在需要时审查、修订和发布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应考虑所有主要污染物的最大限制,以确保空气质量得到实质性改善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利;鉴于,2015 年 3 月 25 日颁布的题为“实施 Euro 4/IV 和在用车辆排放标准的车辆排放限值和在用车辆排放标准”的 2015 年第 04 号行政命令,规定了电机的具体排放限值/标准。车辆,包括二手车,2015 年 7 月 91 日生效;鉴于,2002 年第 156 号行政命令,题为“为机动车辆发展计划及其实施指南提供全面的工业政策和方向”和 2010 年第 877-A 号行政命令,题为“综合机动车辆发展计划”,禁止将二手机动车进口到菲律宾境内,除非某些类型的车辆符合 DENR 制定的现行排放标准;鉴于,DTI 2003 年第 8 号行政令,题为“重建中心强制认证指南”,向公众保证所有重建卡车均符合废气排放标准;鉴于,第 23 号共和国法第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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