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法案第 47(A)(2) 条签发特殊非移民签证的指南。 613,经注册的印度尼西亚国民 (RINS) 修订[部门通告编号。 026]
[ 部门通函编号026,2018 年 7 月 3 日 ] 根据联邦法案第 47(A)(2) 条签发特殊非移民签证的指南。 613,经注册的印度尼西亚国民 (RINS) 修订 通过:2018 年 6 月 27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7 月 3 日 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UNHCR) 负责在菲律宾南部登记和确认印度尼西亚裔人 (PIDs) 的国籍;鉴于,在 2014 年 2 月 24 日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关于制定 2014-2016 年行动计划的会议上,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同意确定法律的重要性印度尼西亚后裔在菲律宾南部的地位,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在这方面,菲律宾将努力协助印度尼西亚进行这些努力;鉴于,两国政府于 2015 年 2 月 9 日发表了关于保护移民和移民工人的联合声明,其中重申应以平等方式向有证和无证移民或移民工人提供领事互助;鉴于,在联合项目中注册的 PID 已被确认为印度尼西亚国民,但需要对其移民身份进行合法化;鉴于,根据第 613 号联邦法案第 47(a)(2) 条,有些 PID 的合法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能有资格获得特殊非移民签证,也称为经印度尼西亚政府登记和确认国籍后,1940 年菲律宾移民法,经修订 [47(a)(2) 签证];鉴于,经修正的上述移民法第 47(a) 条授权总统,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在他可能规定的条件下,放弃移民要求,并以非移民身份接纳即将到来的外国人仅临时前往该国;鉴于,总统令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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