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2/APRIL-JUNE 1994 [ 备忘录命令编号。 179, 1993 年 11 月 6 日] 根据《移民法》第 47 (A) (2) 条设立一个非移民签证(无限期)转换特别委员会并定义其职能 鉴于,根据司法部长的意见1993 年 2 月 12 日签发,根据 1973 年 3 月 2 日的移民和驱逐出境委员会 (CID) 第 118 号令获得 47 (a) (2) - 无限期签证和居留延期的外国人,在根据 1979 年 1 月 8 日 CID 办公室第 163 号命令撤销此类居留延期后,在 1979 年 1 月 30 日之后继续留在该国的,被视为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被逮捕和驱逐出境的逾期居留外国人。鉴于,与外国投资政策保持一致的需要相一致,合法外国投资者先前进行的善意投资,持有 47 (a) (2) - 无限期签证,应继续得到政府的承认,允许基于此类投资获得此类签证的外国人的移民身份的适当转换;鉴于,根据政府鼓励在该国居住多年的外国人融入社会的政策,其他根据 CID 办公室第 47 号 (a) (2) 号无限期签证获得签证的外国人也是如此。 118 日期为 1973 年 3 月 2 日,并且继续留在菲律宾的人,应有机会根据现行法律获得另一个入境身份;鉴于,由于有关转换 47 (a) (2) 无限期签证的申请将涉及申请人已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外国投资的证明,为了方便处理可能会被按照本文授权提交,以创建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包括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和机构的代表,这些投资通过这些部门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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