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211 条规定的限制对企业集团重组目的的业务合并的适用性[第 1 号通函] 2018-42]
(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通函编号。 2018 年 42 月,2018 年 8 月 15 日] 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211 条规定的限制适用于为企业集团重组而进行的业务组合 采纳日期:2018 年 8 月 10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8 月 15 日经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菲律宾保险法第 290 条将控股公司系统定义为控股公司及其受控保险公司和受控人;鉴于,根据 Sec。经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菲律宾保险法第 299 条,受控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系统中的任何人之间的以下交易应事先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销售、购买、交换、贷款或信贷延期或投资,涉及截至前一个 12 月 31 日保险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五 (5%) 或更多;鉴于,在根据 Sec 审查交易时。 299,保险委员会被授权评估交易是否符合第 2 节规定的标准。第 298 条规定,条款应公平公正,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或费用应合理,发生的费用和收到的付款应按照一贯适用的保险会计惯例在公平的基础上分配给保险人,以及是否可以对投保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鉴于,菲律宾《保险法》第 207 和 211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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