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9号7 月 3 日 - 9 月 18 日 [ 通函编号。 2018 年 44 月,2018 年 9 月 4 日] 关于签发暂缓令的指南 已通过:2018 年 8 月 31 日 提交日期:2018 年 9 月 4 日 鉴于,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案第 255 256 条规定的监管和接管程序的法定目标,否则被称为菲律宾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9829 号共和国法第 49 50 条,也称为菲律宾预先需要法,以及第 192 号行政命令第 4 (i) 条,第 4 节。 2015 年将: (1) 使受困的受监管公司恢复财务生存能力; (2) 为上述公司的保单持有人、计划持有人、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保存和管理其资产;鉴于,本委员会已在各种情况下发布暂缓令,以实现受监管或接管的有关公司的复兴和/或为上述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全其资产的目标、计划持有人、成员和债权人;鉴于,为促进监管和接管程序,本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和有益于发布有关暂停令的统一指南;鉴于,就上述情况而言,公司复兴法院有权根据第 10142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金融复兴和破产法》(FRIA))第 16 条发布暂停或暂停令;鉴于,本委员会的立场是,类似地,它同样具有发布暂缓令的法定权力,因为它本质上是受监管实体的专门“康复法庭”;现在,因此,根据保险专员的法定权力,根据《菲律宾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437 条、《菲律宾前保险法》第 6 条,准备和批准有关保险、预先需要和 HMO 行业的规则、条例和命令-菲律宾需要法典和第 4 号行政命令第 4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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