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糖和其他相关目的征收预付商业税(增值税或百分比税)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第 6-2015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BIR 收入条例第 6-2015 号,2015 年 3 月 31 日] 实施对糖和其他相关目的征收预付商业税(增值税或百分比税)的条例 采纳日期:2015 年 3 月 31 日 归档日期: 2015 年 4 月 23 日 第 1 部分。范围。 – 根据第 6 条和第 244 条的规定,关于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税法)第 106、109、110、111 (B) 和 116 条,特此颁布本条例以合并和修改RR No. 13-2013 和 RR 4-2015 的规定。第 2 节。术语的定义。 – 为本法规的目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 精制糖 – 指按重量计蔗糖含量的糖,在干燥状态下,旋光计读数为 99.5° 及以上。出于内部收入目的,从以下产品生产的蔗糖应被推定为精制糖:(1) 精炼过程的产品,(2) 糖精炼厂的产品,或 (3) 糖生产线的产品经美国国税局(Bureau 或 BIR 可在本法规中互换使用)认可的糖厂,可生产和/或能够生产旋光仪读数为 99.5° 及以上的糖,并且经国家税务局核实,该糖厂为此签发的糖糖业监管局 (SRA) 确定该糖的旋光计读数为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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