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百分比(总收入)税而明确税基[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69-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3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9-2003,2003 年 10 月 13 日] 澄清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百分比(总收入)税的税基 供所有相关人员参考和指导,以下引用的是最高法院的相关部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复审请求的决定,请愿人与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国税局局长,被申请人,GR 146749号和国税局局长,请愿人诉中国银行,被诉人G.R. 2003 年 6 月 10 日第 147938 号,重申了税务局在 2002 年 11 月 14 日第 51-2002 号税收备忘录通告中的立场,即就总收入税而言,税基应为包括总金额在内用于消除收入接受者的所得税义务的最终预扣税,即:“xxx xxx xxx”法律明确另有规定。” “xxx xxx xxx” “此外,当税法第 121 条将“利息”列为总收入的一部分时,是指银行赚取和拥有的全部利息,没有任何扣除。“利息”是指银行支付的总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作为使用出借人资金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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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修改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某些部分。 30-2008,经收入备忘录通函修订。 59-2008,关于保险公司的最低企业所得税(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征税问题[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49-2010]修改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的某些部分。 30-2008 关于保险公司最低企业所得税(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的征税问题[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9 - 2008]补充收入条例编号09-2004,经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0-2004 年,澄清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在行使其政府/监管权力时所进行的交易超出了根据 1997 年国家税务局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总收入税的范围代码,最后由共和国法案第 1 号修订。 9337[BIR 收入条例 NO. 8-2008]明确在 EO NOS 下为处理退税索赔支付、税收抵免凭证现金转换和增值税货币化的未清税务责任/拖欠核查单签发证明的要求。 68 和 68-A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0-2014]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修订收入条例编号6-2015 关于用于征收预缴商业税(增值税或百分比税)和其他相关目的的原蔗糖的定义[BIR 收入条例第 8-2015 号]为 MCIT、营业税和单据印花税目的澄清保险公司的应税性[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30-2008]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对须缴纳最终预扣税的总收入项目征收总收入税并澄清其税基[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1-2002,2002 年 11 月 5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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