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割规则修正案[BSP 通告第 873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5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BSP 通告第 873 号,2015 年 3 月 25 日] 对证券交割规则的修订 通过:2015 年 3 月 25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8 日 货币委员会在其 3 月 12 日的第 414 号决议中2015年,通过了对证券交割规则的如下修改。第 1 节 《银行监管手册》(MORB)第 X235.5 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手册》(MORNBFI)第 42352.5 款关于存款替代工具交割的规定修改如下: “亚秒。 X235.5/4235Q.5 证券交割 证券、仓单、全票和其他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所有权凭证,如回购协议,应交付给 BSP 认可的证券托管人或 SEC 授权的中央银行根据附录 68/Q-38 中规定的指南进行证券存管。证券托管人应以借款人/卖方的名义持有证券,但如果借款人/卖方在托管人处已有证券账户,则应将该证券与借款人/卖方的自有证券账户隔离开来:前提是,银行/QB/BSP 授权履行托管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NBFI) 不得托管该银行/QB/NBFI 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发行或拥有的证券,或不记名形式的证券. x x x x x x x x x 实施卖方将证券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证券托管人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指南见附录 68/Q-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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