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可转让定期存款凭证发行指南的修订[BSP 通告第 877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BSP 通告第 877 号,2015 年 5 月 22 日 ] 对发行长期可转让定期存款证明指南的修订 通过:2015 年 5 月 22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1 日 根据货币委员会决议2015 年 5 月 7 日第 745 号文,现将《银行监管手册》(MORB)关于长期可转让定期存单(LTNCTD)的规定修改如下: 第 1 节 X233 款“b”项。将MORB第9条《申请开证行授权》修改为:申请开证行授权。 LTNCTD 的每个发行/发行计划的授权申请应提交给 SES 的相应部门。未在货币委员会批准后六 (6) 个月内发行的已批准 LTNCTD 的任何部分将被视为没收。申请书应由银行行长/国家经理(外国银行分行)签字。它应附有: (i) 银行董事会授权发行 LTNCTD 的决议的经核证无误副本,其中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用途或募集资金的预期用途、登记银行、承销商/安排人、销售代理和做市商; (ii) 由行长/国家经理签署的承诺书 (LOU),开证行将确保其持续遵守本款“(c) 1”项下的资格预审要求,直至最后一次发行其批准和上市的 LTNC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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