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土著人民权利法》(R.A. 8371)第 12 条的规则和条例[NCIP 第 01 号行政命令,s. 2015]
(纳尔)卷。 26号3/ 七月 - 2015 年 9 月 [ NCIP 行政命令第 01 号,s。 2015 年,2015 年 5 月 12 日 ] 实施《土著人民权利法》(R.A. 8371)第 12 条的规则和条例 通过:2015 年 5 月 12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7 月 21 日 根据 R.A.第 12 条第 8371 号(也称为“1997 年土著人民权利法”)和联邦第 141 号法(公共土地法),经修订,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第 1 节基本政策。国家的政策是在国家统一和发展的框架内承认和促进土著文化社区/土著人民 (ICCs/IPs) 的权利,特别是祖传土地的所有权,这是由于习俗和长期协会,被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秒。 2. 原则。 2.1 ICCs/IPs 的个人成员有选择权根据 CA 141 (经修订)获得所有权; 2.2 祖传土地被认为是一种宝贵的资源,需要按照 ICC/IP 的习俗和传统进行管理;秒。 3. 目标。特此颁布这些规则和条例,以定义 ICC/IP 的个人、家庭、氏族成员根据经修订的 CA 第 141 条(公共土地法)的规定获得其祖传土地所有权的程序。秒。 4. 术语定义。 4.1 祖传土地——受现行产权制度约束,自古以来就属于 ICC/IP 成员的个人、家庭和宗族,由他们自己或通过他们的利益前辈,根据个人的主张,占用、拥有和使用的土地或传统的集团所有权,一直持续到现在,除非因战争、不可抗力或因武力、欺骗、隐秘而流离失所,或由于政府项目和政府和私人个人/公司参与的其他自愿交易而中断,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地段、水稻梯田或稻田、私人森林、轮垦农场和树木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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