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合作社的创建、组织、监督和监控指南[CDA 备忘录通函第 2015-03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8日
(纳尔)卷。 26号3/ 七月 - 2015 年 9 月 [ CDA 备忘录通函第 2015-03 号,2015 年 8 月 18 日 ] 实验室合作社的创建、组织、监督和监控指南 通过: 2015 年 8 月 18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9 月 9 日 根据第 6 节, 1987 年宪法第 XII 条、RA 6939 第 3 (m)、(o) 节、RA 9520 第 26 (3) 条和实施 RA 9520 某​​些和特殊规定的修订规则和条例第 6 条,管理局特此规定了以下管理实验室合作社的准则。第 1 节。标题。本备忘录称为“实验室合作社的创建、组织、监督和监控指南”。第 2 节。政策和目标声明。根据 1987 年菲律宾宪法第 15 条第 XII 条的规定,合作社发展局 (CDA) 受法定授权促进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作为社会正义和经济发展的工具。根据上述政策,管理局承认监护人合作社通过组织实验室合作社对未成年人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宝贵贡献,因此制定了本指南。第 3 节范围和覆盖范围 本指南应适用于管理局根据 RA 9520 及其修订的实施规则和条例的规定认可的所有实验室合作社。第 4 节. 术语定义 本指南中使用的下列术语是指: a) 隶属关系——指实验室合作组织正式连接或加入监护合作组织的行为; b) 经营地区——是指监护合作社经营的地区以及其合作条款和法律规定的成员来自的地区; c) 合作条款——指在 RA 9520 下注册的监护人合作社的合作条款,其中包括其注册修订; d) 当局——指合作发展当局; e) 法律——指根据 RA 9520 注册的监护人合作社的章程,其中包括任何已注册的修订; f) 认可证书——指由当局在遵守本指南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后正式颁发给实验室合作社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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