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015 年 7 月 3 日 - 2015 年 9 月 [ IC 通函第 2015-41 号,2015 年 8 月 3 日 ] 指示包含“计划”或“计划”一词,以构成有条件的公司的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通过:2015 年 8 月 3 日提交日期:2015 年 8 月 7 日 根据菲律宾《预需法》第 6 条赋予保险专员的权力,并避免公众混淆并促进预需行业的利益,本委员会特此指示所有获准在该国开展业务的预需公司以及打算开展预需业务的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包含“计划”或“计划”一词,以便正确地将其识别为预需要公司。因此,为了申请由本委员会授予预需公司的授权证书,特此指示准预需公司在注册时在其公司名称中包含“计划”或“计划”一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已获准作为 Pre-Need 公司的公司必须修改其公司名称,并应在本通函发布之日起六 (6) 个月内遵守本通函。遵守本通函应是更新授权证书的标准之一。同样,违规者将被处以一万比索 (P10,000.00) 的罚款。本通函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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