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1 / 2014 年 1 月 - 3 月 [ SEC 备忘录通知编号6, S. 2014, February 20, 2014 ] 对主要办公地址的修订 采纳:2014 年 2 月 20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2 月 26 日 鉴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法典》、《公司法典》、PD 902-A 获得授权经修订的,以及由其管理的所有其他相关法律,以颁布公司、股票和非股票以及合伙企业(视情况而定)的注册和监督的规则和条例;鉴于 2006 年 2 月 16 日,委员会发布了 2006 年系列第 3 号 SEC 备忘录通函,指示注册公司和合伙企业在其公司章程或合伙章程中说明其主要办公室的具体地址,该地址应:如果可行,包括街道号码、街道名称、描笼涯、城市或自治市;并且“马尼拉大都会”不再被允许作为主要办公室的地址;鉴于,在上述通函通过之前,委员会允许注册公司和合伙企业在其主要办公地址中仅注明其开展业务的城市、城镇或直辖市的名称,并接受“马尼拉大都会”作为有效委托人办公地址;鉴于,在上述通函通过后,仅在其主要办公地址中注明“马尼拉大都会”或城市、城镇或直辖市的现有公司和合伙企业无需修改其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章程,以指明具体的主要办事处地址;鉴于现有公司和合伙企业必须遵守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全面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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