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MARINA 通函 NO. 2009-17, July 19, 2009 ] 关于更改主要办公地址的通知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经修正的第 125 号行政命令和第 9295 号共和国法案 (RA) 及其实施规则的规定根据 MARINA 通告第 108、181、165、186、174、2006-003 和 2007-02 号被认可为 MARINA 企业的所有船东/经营人/实体和其他相关方必须在 15 个日历日内通知本局更改其主要办公地址的天数。未通知本局的,被认可的企业将受到以下罚款和处罚,但不影响暂停或取消其在本局的认可。第一次违规 - P50,000.00 第二次违规 - 75,000.00 第三次违规 - 100,000.00 本通函应在其在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后十五 (15) 个日历日后生效。采纳时间:2009 年 7 月 19 日 董事会授权:(SGD.) MARIA ELENA H. BAUTISTA 管理员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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