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5号2014 年 7 月 3 日 - 2014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订单号。 29-2014, July 25, 2014 ] 规定纳税人存在未清纳税义务证明的统一格式和签发程序 通过: 2014 年 7 月 25 日 提交日期: 2014 年 9 月 1 日 一、 政策和指南 本命令特此发布为了规定统一的跨部门请求和证明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清税款,以及关于未决法律或司法解决的案件状态的证明,以满足所有现行税收条例规定的要求,规则和程序(例如,退税支付、参与政府招标、税收抵免证书的使用/重新生效/现金转换等),包括其签发程序。应遵守以下政策和指导方针: 各有关税务机关应严格使用本规定的表格(附件“A”和“B”)来申请和准备是否存在纳税义务的证明和案件情况的证明未决的法律或司法决议。上述附件中规定的表格分为两部分。规定表格的上半部分,其中包含申请证明的相关信息,该申请应由提出申请的税务局负责人(视情况而定)填写。另一方面,在规定表格的下部,它包含有关税务机关应完成的证明的详细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未清税款,或未决法律或司法解决的案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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