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以及不干胶标签的使用和发行的某些问题进行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令19-94]
(纳尔)卷。 5号2/APRIL-JUNE 1994 [ 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1994 年 3 月 17 日 19-94 日] 关于所得税申报表的某些问题的澄清以及不干胶标签的使用和发行 I 目标 发布此命令是为了澄清与以下相关的某些问题 - a) 所得税申报申报表(BIR 表格 1701-A、1701 和 1702)和非居民公民所得税申报表(BIR 表格 1701-C),以及 b) 在上述申报表上签发和使用不干胶标签。 II 指南 A 部分.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地点 - 1. 所有 1701-A 和 1701-C 所得税申报表没有现金或支票付款,应由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向国税局的相应征收官员提交RMO 31-91* 和 43-91。这些应包括免税、可退还、应税收支平衡(应缴税款等于预扣税款)和分期支付的应税申报表,其中第一期已被预扣税款支付或通过借记税款全额支付备忘录 (TDM)。纳税申报表应提交给纳税人合法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的 RDO 的征收官员。 2. 1701-A 纳税申报表应向纳税人合法居住地或工作地点的 RDO 管辖下的认可银行提交。 3. 1701、1702纳税申报表,无论是免税、退税还是应税,仍应在纳税人合法居住地或营业地的认可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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