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海关单证印花和非正式入境进口加工费的指南[中国银行海关行政令第08-2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0日
(纳尔)卷。 25号2014 年 10 月 4 日 - 2014 年 12 月 [ 中国银行海关行政命令编号08-2014,2014 年 11 月 20 日 ] 海关单证印花税和非正规入境进口加工费的指导方针 通过:2014 年 11 月 20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12 月 10 日 根据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608 条和第 3301 至 3304 条菲律宾根据 1987 年《行政法典》第 36 条规定,菲律宾各口岸非正规入境的海关跟单印花税和进口加工费税率如下: 1.非正式入境 每次通过非正式入境申报的进口应收取 15 比索 (P15.00) 的金额 2. 非正式入境的进口加工费修订金额 对于通过非正式申报的任何进口,不得收取任何金额作为进口加工费入口。中国银行对任何通过非正式入境备案的进口商品,停止收取进口加工费 3. 废止条款 任何与其规定相悖或不符合本指令的命令、规则或法规,在此予以废止或作相应修改。 4. 生效条款 本命令应在一般发行的报纸或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且三 (3) 份副本存放于 UP 法律中心,并由以下人员批准:(SGD) JOHN P. SEVILLA Commissioner (SGD) CESA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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