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11-2004 规定使用收银机 (CRM)、销售点 (POS) 系统机器和/或生成收据/发票的商业/销售机器的机器识别号码 (MIN) 贴纸[BIR 收入条例第4-201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5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条例编号。 4-2013,2012 年 12 月 5 日] 进一步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11-2004 规定使用收银机 (CRM)、销售点 (POS) 系统机器和/或业务/销售机器生成收据/发票的机器识别号码 (MIN) 贴纸 第 1. 背景。该局不断改进其对 CRM、POS 机和/或生成收据/发票的业务/销售机的检查、评估和注册要求的流程(电子和手动),这给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困难。随着检查-评估-注册过程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为每台机器发放 MIN 时,必须使用标准和统一的 MIN Sticker 来识别正式注册的销售机器,以使现有流程与正在进行的改进保持一致eAccReg 系统和现行法规要求的定期电子销售报告。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237 和 238 条第 6 和 244 条,特此颁布本条例以进一步修订经 RR 第 5 号修订的第​​ 11-2004 号税收条例 (RR) -2005,关于注册和颁发使用 CRM、POS 机和/或商业/销售机器生成收据/发票的许可证以及为这些机器发行 MIN 贴纸。第 2 节. 修正。 RR 11-2004 的第 9.0 节,最后由 RR 5-2005 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第 9.0 节收银机、POS 机和商业/销售机的注册制造商/经销商/供应商/分销商必须在机器销售之日起五 (5) 天内且在买家/用户实际使用之前,代表买家/用户注册要出售/分发的收银机/POS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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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备忘录的某些规定10-05,规定现金登记机 (CRM)、销售点 (POS)、其他销售机器的认证政策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27-201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在所有收银机 (CRMS)/销售点 (POS) 机和其他发票/收据生成机/软件中使用非热敏纸10-2015]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6-2005 由第 2 号执行命令第 2 节的修订产生。 399 (EO 299),指示内部收入局 (BIR) 建立“无审计计划”(NAP),以加强税收合规性和增加税收[BIR 条例第 20 号。 10-2005]收银机 (CRM)、销售点 (POS) 机和/或生成收据/发票的商务机的认证、注册和使用规则和条例11-2004]规定强制一次性提交所有收银机 (CRMS)、销售点 (POS) 机、专用机 (SPMS) 和/或任何其他生成销售发票/收据的类似机器的库存清单[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36-2015号]修改收入条例 (RR) NO. 的规定2-98,由 RR NO. 进一步修正。 10-2008,特别是关于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入支付人名单[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1-2014]暂停执行第 2 号收入条例2-2011[BIR 收入条例 NO. 6-2011]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修订收入条例 (RR) NO. 10-2015 经 RR NOS 修订。 12-2015、14-2015 和 6-2016 关于所有收银机 (CRMS)/销售点 (POS) 机和其他发票/收据生成机器/软件的非热敏纸的使用[​​收入条例编号1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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